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5號聲請人 趙美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表:108年度除字7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0-0│股票│1│1000│├──┼────────────┼────────┼───┼──┼───┤│2│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0-0│股票│1│1000│├──┼────────────┼────────┼───┼──┼───┤│3│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2ND00000000-0│股票│1│1000│├──┼────────────┼────────┼───┼──┼───┤│4│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5ND00000000-0│股票│1│1000│├──┼────────────┼────────┼───┼──┼───┤│5│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5ND00000000-0│股票│1│1000│├──┼────────────┼────────┼───┼──┼───┤│6│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0│股票│1│1000│├──┼────────────┼────────┼───┼──┼───┤│7│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0│股票│1│1000│├──┼────────────┼────────┼───┼──┼───┤│8│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0-0│股票│1│1000│├──┼────────────┼────────┼───┼──┼───┤│9│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0-0│股票│1│1000│├──┼────────────┼────────┼───┼──┼───┤│1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