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 黃榮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7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7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5日(
108年2月23日、24日適逢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𥴡濤┌──────────────────────────────────────────────────────────┐│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台幣)│││├─┼───────────┼─────────┼───────────┼────────┼─────────┼───┤│1│第一銀行大園分行本行支│第一銀行大園分行│100年8月2日│100,000元│0000000│黃榮泰│││票專戶 邱明慧 ││││││├─┼───────────┼─────────┼───────────┼────────┼─────────┼───┤│2│第一銀行大園分行本行支│第一銀行大園分行│103年4月10日│100,000元│0000000│黃榮泰│││票專戶邱明慧││││││├─┼───────────┼─────────┼───────────┼────────┼─────────┼───┤│3│第一銀行大園分行本行支│第一銀行大園分行│103年10月14日│100,000元│0000000│黃榮泰│││票專戶邱明慧││││││├─┼───────────┼─────────┼───────────┼────────┼─────────┼───┤│4│第一銀行大園分行本行支│第一銀行大園分行│105年9月8日│1,000,000元│0000000│黃榮泰│││票專戶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