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保險小字第2號
原告 林明榮
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碩倫
訴訟代理人 蔡瑞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於88年5月7日投保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瑞泰人壽)之終身壽險,並投保健康保險附約(定額加強型)。嗣瑞泰人壽之業務於96年7月25日由被告概括承受,被告並通知保戶,保險契約所有條款、內容、權利與義務均維持不變。詎原告於109年7月9日至被告高雄分公司辦理個人傷害保險刪除,並欲申請加保實支實付之「金康泰住院醫療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下稱系爭附約),竟遭被告不附理由當場拒絕,經原告於109年8月6日向金管會評議中心申訴,被告乃於申訴期間通知原告可附加系爭附約(保單號碼:B0000000號),並於109年9月1日加保生效。原告於109年9月14日因冠狀動脈疾病(下稱系爭疾病)急診接受心導管植入支架手術,向被告申請系爭附約理賠,被告卻以不符30日等待期為由拒絕理賠。為此起訴請求被告應支付保險理賠,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附約於109年9月1日生效,系爭疾病為系爭附約約定之30日等待期內之疾病,非屬系爭附約之保障範圍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前以自身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88年5月7日向瑞泰人壽投保第0000000000號保險契約「新終身壽險」,並附加「健康保險附約(定額)」、「健康保險附約(加強型)」,前開保單於96年7月25日移轉由被告承受,原告於109年7月9日臨櫃要求附加系爭附約,經被告拒絕,原告於109年8月6日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被告嗣同意讓原告加保系爭附約,系爭附約於109年9月1日生效,惟原告於109年9月14日因心悸、胸悶急診,經診斷為新房撲動:冠狀動脈疾病,進而住院接受氣球擴張與血管支架植入手術。原告向被告申請保險理賠,被告審查後,依「健康保險附約(定額)」給付保險金9,500元、依「健康保險附約(加強型)」給付保險金65,400元,系爭附約部分則以不符30日等待期為由拒絕理賠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保險附約、保單頁面、被告函文、診斷證明書、契約內容變更說明暨批註書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堪信為真實。
四、法院之判斷
㈠、經查,系爭附約保單條款第一頁明確載明:本商品疾病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等語。保單條款第2條第2項、第10條亦分別約定: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接受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有系爭附約影本在卷足憑(本院卷第44、45頁)。是依照前揭契約約定之反面解釋,於系爭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30日內所發生之疾病,即非系爭附約約定應給付保險金之範疇,應堪認定。原告附加系爭附約於109年9月1日生效後,於109年9月14日即因系爭疾病住院治療,雖然不幸,惟確實係在生效後30日內所發生,依照系爭附約,被告並無給付保險金之義務。
㈡、原告雖主張系爭附約如有疑義,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而被告曾承諾其承受瑞泰人壽業務絕不會影響原瑞泰人壽保戶之權益,保險契約所有條款、內容、權利與義務均維持不變等語。惟原告向瑞泰人壽投保之健康保險附約與系爭附約並不同一,且本件被告拒絕理賠之原因係疾病發生在系爭附約生效後之30日等待期內;雖則因被告先前之拒絕,使原告無法於109年7月9日即附加系爭附約,但原告嗣後於109年9月1日簽約時也同意從當日生效,並未要求將契約效力回溯,此為原告所自承,是系爭附約於109年9月1日生效,系爭疾病發生於000年0月00日,屬於等待期內不保之疾病,解釋上並無任何疑義。
五、綜上所述,依照系爭附約約定,109年9月14日發生之系爭疾病,不屬於系爭附約第2條所約定之疾病,被告並無依照系爭附約第10條理賠保險金之義務,原告請求被告依系爭附約給付1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