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秩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北秩字第374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郭睿彬

楊世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以北市警松分秩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睿彬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楊世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郭睿彬、楊世煌分別於民國110年11月28日13時06分及1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巷00號前,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以咆哮、推擠及阻擋等顯然不當之言詞及行動相加於執法員警,被移送人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等語。

二、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被移送人郭睿彬、楊世煌於上開時、地阻擋員警執行職務之事實,此有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製作之調查筆錄、警員 何修一金怡良黃健偉周文祥 製作之職務報告、警員現場蒐證畫面光碟及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被移送人郭睿彬雖辯稱:是見警員向關係人 蘇姵瑄 問話越來越大聲才靠過去向員警說「現在怎麼樣?槍拿出來,槍拿下來啊。蛤?怎樣?」等語,且是警員挑釁伊,伊是要保護自身安全才叫警員把槍拿下來云云;被移送人楊世煌辯稱:因伊想避免雙方發生衝突,故將雙手放在警員 蕭育宏 身上,但警員何修一將伊雙手撥開後以手肘朝伊推過來並一直以胸口頂著我對我叫囂,伊才向警員何修一說「欸你怎樣啦?推什麼推啦?」云云。惟經本院勘驗移送機關檢送之現場蒐證畫面光碟畫面顯示,被移送人郭睿彬分別於畫面時間110年11月28日13時06分07秒時,向警員何修一大聲說:「不然現在想怎麼樣,拿槍下來阿!」、於畫面時間13時06分47至57秒時,與警員何修一拉扯、於畫面時間13時07分22秒時,向警員何修一說:「槍拿下來輸贏啦!」;被移送人楊世煌則分別於畫面時間110年11月28日13時10分56秒將雙手放於警員蕭育宏身上,將警員蕭育宏推開、於畫面時間13時11分03秒朝警員何修一大聲說:「什麼跟我沒關係是不是啦!」等情,堪認被移送人確有於上開時、地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以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雖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然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是其等上開辯解,均無可採,則被移送人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予以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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