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6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6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6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黃憶姿選任辯護人王家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58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黃憶姿犯竊盜罪,處拘役 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3行補充更正為「徒手竊取000所有之鐵灰色腳踏車(含前後裝設之頭燈共
2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呂黃憶姿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辯護人雖以:被告患有中度身心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其對於事物之認知能力及行為控制能力明顯較諸常人薄弱,等語(簡字卷第11頁)。惟被告於警詢時自陳:「我只是要方便,不想走路,所以才將腳踏車騎走」、「不想走路,僅想方便,我先騎去802醫院看醫生,看完醫生後就將腳踏車騎去大寮捷運站,並買一個腳踏車鎖,將該腳踏車鎖在大寮站的腳踏車停放處。」、「怕被人家認出腳踏車是誰所有,才噴漆換顏色」等語(警卷第2至3頁),並坦承有將腳踏車前後車燈拆除棄置在家中回收桶中之行為,可知被告行為時明知腳踏車為他人所有,為供己之用而於得手後特地買車鎖防止失竊,且為避免事跡敗露,遭人察覺,復將腳踏車噴漆更換顏色,過程中其手法甚為流暢、熟練,堪認被告行為時意識甚為清晰,且明知其所為乃法所不許,卻猶仍為之,是其雖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然其對於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並無顯著減低之情形,自難認有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之前科紀錄,仍不知悔改,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任意竊取告訴人000之財物,顯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得之腳踏車業經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份附卷可參(警卷第27至28頁),告訴人同意以不對被告請求任何損害賠償之條件與被告達成和解,並願意給予被告自新機會,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告訴人之刑事陳述狀各1份在卷可稽(簡字卷第37至39頁),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竊得之財物價值,暨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警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竊即鐵灰色腳踏車(含前後裝設之頭燈共2個),固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惟既經合法發還告訴人領回,且被告事後已與告訴人和解,已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5815號被告呂黃憶姿
女4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薛國棟 律師(法扶律師)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黃憶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11時5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圖書館前人行道,徒手竊取000所有之腳踏車,得手後供己作為代步工具使用,嗣經000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黃憶姿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000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2份、監視器光碟各1份及監視器擷取照片8紙、蒐證及扣押物照片5張在卷可參。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檢察官丁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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