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酌給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9號原告丁○○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戊○○、丙○○、己○○、庚○○、乙○○等人間請求酌給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經核定原告二人各為新臺幣(下同)1,819,605元,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二人各為1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