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美容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上訴人與上訴人即被告 林漢川 、 林漢珍 、 顏林雪香 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僅就利息部分上訴,並非附帶請求,應另計上訴費用。核其利息權利存續期間自102年5月1日起至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之日即108年5月21日止,共6年又20日即2210日,從而,本件上訴利益應為1,085,883元(計算式:3,586,854×5%365日×2210日=1,085,88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68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