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3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3022號債權人 鄭楷穎 法定代理人 鄭偉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美華盧武揚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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