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告 歐陽進崑 (即 歐進崑 )
歐陽進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以原告起訴確認抵押債權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