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張永國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官嘉澤、陳曉美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5,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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