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1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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