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票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票字第214號聲請人 許文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柏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聲請人許文豪、相對人李柏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