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瑞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見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12年11月25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12年11月27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張凱銘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1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桃園分行112年1月20日344,940元CP0000000瑞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