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10號上訴人
即被告 潘弘學 選任辯護人 鍾儀婷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弘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潘弘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8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而在108年11月12日就同居人補充送達而收受判決書後,於108年11月20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