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秩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秩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08年度竹秩字第89號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被移送人 鄧懿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08002678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懿修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鄧懿修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10月11日上午7時17許。
㈡地點:新竹市○區○○街000000000路○00○0號前。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笑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警方查緝照片。
三、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予以裁罰。至於被移送人本件所持有之笑氣鋼瓶,依卷附資料並未據扣案,且未經移送機關聲請沒入,爰不另處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林宜亭附錄本案適用法條全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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