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110年度訴字第57號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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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110年訴字第57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110年訴字第57號訴願人 郭俊良 上列訴願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不服最高行政法院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訴願法第77條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故對於已決定的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7款規定,應為不受理的決定。
二、訴願人前因都市計畫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審理105年度判字第654號事件,至今未依行政訴訟法處理其於105年12月21日提出的行政訴訟聲請法官迴避狀,最高行政法院應作為而不作為已損害訴願人的重大訴訟利益,於是提起訴願,已經本院106年訴字第95號訴願決定不受理在案。訴願人多次重行提起訴願,經本院107年訴字第26、48、53號、108年訴字第10、41、85、100號、109年訴字第11、38、72號、110年訴字第7號訴願決定不受理在案。本件是訴願人對已決定的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77條第7款,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輝煌 (請假)
委員 周占春 (代行主席職務)委員 楊思勤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劉如慧 委員 周玫芳 委員 彭幸鳴 委員 張國勳 委員 許紋華 委員 陳美彤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號)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