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丁○○被告丙○○被告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訴字第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