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6年度宜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有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行為,已妨害國家兵役行政之管理,其犯罪動
機、手段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而觸犯本案,經此偵審教訓,
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
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明威
附錄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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