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178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78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江銘華 原名 江義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伍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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