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87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28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年資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287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間年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本院98年度裁字第149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98年度裁字第1494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理由與主文矛盾之情事,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再審訴狀所載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原審97年度訴字第2173號判決及原處分不服之理由,而對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理由與主文矛盾」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至於其對原審判決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事由提起再審部分,非本院管轄之事件,另以裁定移送原審法院審理,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廖宏明法官張瓊文法官姜素娥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阮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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