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94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林咏萱 債務人 陳彥同 即 陳信華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世明 即陳信華之繼承人債務人 張秀貴 即陳信華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錦玉 即陳信華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瑜葶 即陳信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信華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叁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其中肆萬零柒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