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06號債權人凌智國際有限公司
魏新烝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 林宏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究為凌智國際有限公司、魏新烝
等二人或凌智國際有限公司一人?②債權人凌智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