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127號債權人彰化縣○○區○○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理人 鍾鋕椿 債務人 陳佳彬 債務人 洪琬茹
一、債務人陳佳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佳彬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琬茹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127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46,368元│自民國106年3月3日起至│1.29%│││││民國106年4月2日│││├──┼────────────┼───────────┼───────┼───────────────┤│││民國106年4月3日起│2.9447%│民國106年4月3日起逾期六個月以││││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內者,利率按年息2.9447%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3.2124%│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日止,利││││日止││率按年息3.2124%計付│├──┼────────────┼───────────┼───────┼───────────────┤│002│14,754元│自民國106年6月3日起至│1.29%│││││民國106年7月2日│││├──┼────────────┼───────────┼───────┼───────────────┤│││民國106年7月3日起│2.9447%│民國106年7月3日起逾期六個月以││││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內者,利率按年息2.9447%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3.2124%│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日止,利││││日止││率按年息3.2124%計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