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5月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2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9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確定,嗣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38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並與前開竊盜案件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7月又15日確定,而於98年5月1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80015557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98年12月14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日內提出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