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8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竊盜案件羈押在案(98年度聲字第2088號),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雖犯竊盜,但已有悔改之意,家中尚有雙親待扶養,為此聲請准許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所列情事,或涉犯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所列舉之罪,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查,被告因涉嫌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8年4月30日以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羈押在案,已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被告因竊盜犯行,已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在案,而被告有竊盜前科,自有以羈押防止其再犯之必要,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其餘聲請意旨均與被告羈押原因無涉,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