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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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38號聲請人 楊文聖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江嘉男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江嘉男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45,000元,到期日為101年1月15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其本票當然無效。查本件聲請人持以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應屬無效票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1年度司票字第13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未載│45,000元│101年1月15日││WG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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