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嘉蓉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添富 等3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8,3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惟原告僅繳納2,430元,尚不足23,0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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