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О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二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營利之意圖,明知不詳姓名,綽號「 丁飛 」之男子所販售之影音光碟片(以下簡稱VCD)「人魔」係未經合法授權而擅自重製之盜版物品,竟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中平路口,以每部新台幣(下同)七十元之價格購買八部(十六片),再以每部一百元之價格交付予不特定之人,嗣經警於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前揭非法重製VCD十六片,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次按著作權法第一百條規定,違反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須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聲請狀一份足稽,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