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中文譯名「神鬼任務」之影音光碟片發行權、出租權與出售權係嘉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竟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基於散布侵害著作物之意圖,在桃園縣中壢市○○路第一市場一樓七十六號前陳列、販售其以每片新台幣九十元之代價,購自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胡先生」者之非法擅自重製,侵害嘉通公司著作權之上開影音光碟。迨於同日十八時三十五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前開侵害著作權之光碟片四片,因認被告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次按著作權法第一百條規定,違反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須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聲請狀一份足稽,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