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及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21號原告 林群曜 被告 周庭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為被告應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是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15,46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民國108年1月公告現值63,7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88平方公尺+臺中市○○區○○路○○號建物課稅現值核定為657,400元)+(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08年1月公告現值46,8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
135.65平方公尺○○里區○○路○○○號建物108年課稅現值核定為756,500元)1/2=9,815,460元】。
三、訴之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294,000元(附帶請求孳息之部分不併計)。
四、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109,460元(計算式:9,815,460+2,294,000=12,109,46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56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劉桉珍附表一┌──┬─────────────┬────┐│編號│地號及建號│權利範圍│├──┼─────────────┼────┤│土地○○里區○○段○○○○○號土地│全部│├──┼─────────────┼────┤│建物○○里區○○段36建號建物│全部│││(門牌號碼:臺中市大里區新││││光路90號)││└──┴─────────────┴────┘附表二┌──┬─────────────┬────┐│編號│地號及建號│權利範圍│├──┼─────────────┼────┤│土地│臺中市○○區○○段○○○○號│二分之一│├──┼─────────────┼────┤│建物│臺中市○○區○○段○○○○○號│二分之一│││(門牌號碼:臺中市大里區新││││南路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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