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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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義燦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1165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4年度緩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參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165號被告羅義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1月8日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103年度毒偵字第1165號案件扣案之毒品1包(103年度保管字第1434號),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其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26公克),有該院103年10月3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0703號鑑定書附卷可佐,足證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之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違禁物,至為顯然。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