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智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智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上字第2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複代理人 吳保仁 律師被上訴人 吳敏能鑫顯 水電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
侯勝昌 律師 楊靖儀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朱玲瑤法官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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