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3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360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珮馨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相對人謝珮馨之戶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簡易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曾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