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7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75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書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9年度雄簡字第27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9,55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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