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上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上字第3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誣告案件(原審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2號,本院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4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判決後,對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簡附民字第226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