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16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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