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立騰原名甲○○上列受刑人邱立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立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立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48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8月、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1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6年3月28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7月2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7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39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官有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