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2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42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42058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號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住同上代理人 許雅綺 住○○市○○區○○路000號5樓債務人 劉冠億劉伯溫 台南金華豆漿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陳報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同時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本件並無應執行之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又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高樹鄉,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應以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項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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