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6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6339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育昕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541號、第163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