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救字第2號聲請人 潘良吟 上列聲請人與 潘振興 、 潘呈祥 、 潘汝鎰 、 潘百福 、 潘振亨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4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潘振興、潘呈祥、潘汝鎰、潘百福、潘振亨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因聲請人已無收入,且所有之財產均為繼承而得之公同共有土地,無法於月餘內完成協議分割、買賣土地,無從予以變價。又聲請人前針對上開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債權前聲請本票裁定,業經鈞院103年度司救字第1號准予訴訟救助,而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應有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影本為證。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漏未規範,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01年度台聲字第900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除據其所提之證物可證,另經調閱本院103年度司救字第1號卷,與該卷內依職權函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提供之聲請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亦為相符,是聲請人稱現已無所得,且名下僅餘公同共有之土地數筆,尚未分割,不易變現等語,應屬無訛。次查,與聲請人設於同戶籍者雖尚有聲請人之女 林月英 ,然其名下亦無財產,且未有所得,此有其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於本院103年度司救字第1號卷可憑。又依聲請人之拍賣抵押物聲請狀所載內容及所附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物設定契約書及土地登記謄本觀之,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