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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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