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8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肆萬捌仟玖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一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零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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