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3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被告乙○○結婚之證明文件(上載有被告乙○○之大陸住居所及年籍資料)。
二、原告聲請被告乙○○返回台灣之相關申請資料。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洪福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