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簡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壢簡字第7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驥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5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家驥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本院於民國108年
4月24日查詢被告劉家驥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1份(被告自102年2月26日出境後再無入境紀錄),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意圖逃避兵役,以求學、就業為由,滯留外國不歸,嚴重妨害國家徵兵及公民履行義務之公平性,應予非難,惟念被告並無其他刑事犯罪紀錄,素行尚佳,兼衡其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白孟倫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531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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