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四九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乙○○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巷○弄○○號,有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公示送達,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蘇正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