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明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杰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明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杰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