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44號原告社團法人新北市新莊區大順行善公益協會法定代理人 黃慶菖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
陽文瑜 律師被告 方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等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4年2月17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財團法人新北市新莊區大順行善公益協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社團法人新北市新莊區大順行善公益協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游涵歆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