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交簡上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和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補充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賴和德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應補充更正為「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0.26公克」應更正為「0.26毫克」。
理由
一、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查本院103年度交簡上字第6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漏未記載被告賴和德之姓名、另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應係「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0.26公克」應係「0.26毫克」之誤寫,惟此等疏漏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暨說明,裁定補充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葉南君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