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志良 相對人 陳寶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寶琴於民國101年2月3日以其所有、如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 黃昭文 對於聲請人所負借款、透支、貼現、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等債務之清償,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31年2月1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黃昭文於①②101年2月4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①680,000元②12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06年2月4日,並均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借款。債務人黃昭文另於③102年2月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持卡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詎債務人黃昭文自①②102年11月4日③103年1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①470,294元②82,986元③34,683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單月帳務資料查詢、應收循環息查詢等影本各一件,借款契約書、動用/繳款記錄查詢等影本各二件,土地登記謄本一件、建物登記謄本二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1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巿││竹圍子│二│26│建│1633│10000分之74││└──┴───┴────┴───┴──┴──┴─┴────┴──────┴──────┘┌───────────────────────────────────────────────────────┐│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1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地│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積││備考││││││材料及│九│││築材料││││││號│號│││││二││││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及用途│積│位│││├──┼──┼────┼────┼────┼───┼───┼────┼───┼─┼─┼──┼──────────┤│001│1738│嘉義巿德│嘉義巿竹│住家用鋼│108.02││108.02││││全部│共有部分:竹圍子段二││││明路170│圍子段二│筋混凝土││││││││小段1799建號,面積:││││號九樓1│小段26地│造12層││││││││3573.97平方公尺,權│││││號│││││││││利範圍:10000分之67。│├──┼──┼────┼────┼────┼───┼───┼────┼───┼─┼─┼──┼──────────┤│002│1798│嘉義巿德│嘉義巿竹│住家用鋼││589.83│589.83││││52分│共有部分:竹圍子段二││││惠街39號│圍子段二│筋混凝土│││││││之1│小段1799建號,面積:││││地下二層│小段26地│造12層││││││││3573.97平方公尺,權││││1號│號│││││││││利範圍:10000分之36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