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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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性自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A特別代理人K
詳卷)訴訟代理人 柯伊伶 律師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侵訴字第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廖慧娟法官孫偲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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